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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8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3-111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1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63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3.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75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9,898,218.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851,781.1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宇威、韩东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乙方营业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秩序不受打扰;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并由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宇威、韩东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乙方营业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秩序不受打扰;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并由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盛街支行0200262119200059525高效节能换热器项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110906097310868管理中心及数字化建设项目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642335541研发中心项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地支行650006500补充流动性资金

注: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支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六、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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