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03民终795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及原审被告王远航、张春玲、薛子良,原审第三人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德”)、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双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主要上诉请求为:
“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第三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乌海化工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乌海化工承担。”
本案起源于2016年北京华德诉东北制药、乌海双清的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公告编号为2016-003、2016-016、2017-031、2017-090、2018-006、2018-065、2021-035、2021-043、2021-
126、2022-036、2023-004、2023-026、2023-054、2023-055、2023-07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北制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4,000万元,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正积极准备申请再审,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03民终795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