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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我们作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5日,并同意以12.00元/股的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国忠 刘诚明 朱宏伟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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