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3-08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周一玲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89,896,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8,29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8%(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19,761,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7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70,13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38%。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8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8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霞、潘恒玥;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