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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永亮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袁斐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朱文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履职,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运营风险。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与武汉巨量星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服务费用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满足天津迪思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司静波、凌永平、江萍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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