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交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交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可兼任),办公室成员若干。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各相关方面提供的资料,由办公室进行初步评审后,签发书面
审核意见 | 决议 |
决议
决议相关方面
相关方面初审需修订或补充资料
初审需修订或补充资料决议
决议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办公室
办公室委员会
委员会董事会
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评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合作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项目进入签约阶段时,需补充提供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相关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委员会交办公室将董事会审议结果交相关方面组织实施。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委员会交办公室将股东大会决议交相关方面实施。工作流程见下图: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