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交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交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办公室设主任1名(可兼任),办公室成员若干。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决策必备的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准备工作,拟订相关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及其以外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委员会就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须董事会审批的由办公室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审议结果的实施。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反馈给委员会,由委员会交办公室负责股东
大会决议的实施。工作流程见下图: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办公室委员会
委员会董事会
董事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 决议 |
决议
决议相关方面
相关方面
初审需修订或补充资料
初审需修订或补充资料决议
决议股东大会
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