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3,584,4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3,348,020.00元(含本数),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临近,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1月20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3年12月14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会议讨论研究,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