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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证券代码:600184证券简称:光电股份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2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 2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 3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3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 3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4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5

(一)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 5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及程序 ...... 6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6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6

(二)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 7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7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 8

(五)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 9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10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10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0(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13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 13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14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15

八、结论 ...... 15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电股份”或“发行人”)编制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要求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本次发行系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指导精神的切实举措,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增强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核心竞争力

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广泛应用于智能驾驶、智慧家居、红外成像等新兴领域。全球工业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迭代加速,驱动上述新兴领域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迅速提升,并且上述新兴领域已作为重点发展产业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当前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的产能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缺口,下游行业的旺盛需求将有力促进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产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落实民品发展战略,紧盯下游行业发展需求,提升制造能力,拓展应用领域,为公司民品发展提供技术和产品支撑。

3、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加强装备建设保障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围绕这一战略要求,必须坚持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任务战建备统筹,加速科技向战斗力转化。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光电防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加强装备建设保障能力,更好发挥对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充分把握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下游应用市场机遇的必然要求。通过本次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的实施建设,公司将打造技术含量高、光学性能优越、制作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产品,包括高折射镧系玻璃材料、低软化点玻璃材料等产品。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做精做强光学玻璃材料,做优做大先进光学元件,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提高生产效率,巩固防务领域优势地位

通过本次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巩固防务领域竞争优势。本项目重点开展数字化设计仿真、加工制造、计量检测、集成装调、检测检验和信息化支持等条件建设,将有效提升公司在防务领域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检测等方面的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降本增效,以更高的效率和产能满足任务需求。

3、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同时,公司将充分借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资本实力提升的有利条件,进一步优化产品线,持续深化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产品、精确制导产品的业务布局,贴合市场和国家产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扩大产能、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巩固业务领域优势地位,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开展“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力建设项目”。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充分借助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为募投项目建设及公司长期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助于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公司现阶段最佳的融资方式

与股权融资相比,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光电集团、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中兵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光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3,000.00万元,中兵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15,000.00万元(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最

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弃处理)。

除光电集团、中兵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光电集团、中兵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以及标准的适当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光电集团、中兵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光电集团、中兵投资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力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该条规定的以下主要情形: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0,000,000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12月15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已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已在《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进行论证说明,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的主要情形。

(五)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慎研究后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20,0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28,760,826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

(5)假设公司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6)假设2023年和2024年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

(7)公司202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90.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066.88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023年1-9月净利润的年化数据(2023年1-9月数据的4/3倍)(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8)在预测公司2023年及2024年末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已实施的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测算结果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3年末2024年度/2024年末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本(万股)50,876.0850,876.0862,876.08
情形1: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减少10%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5,854.455,269.015,269.01
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5,422.514,880.264,880.2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0360.0978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09590.09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0360.0978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09590.090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3%2.07%1.8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16%1.91%1.71%
情形2: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持平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5,854.455,854.455,854.45
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5,422.515,422.515,422.5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1510.1087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10660.10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1510.1087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10660.100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3%2.29%2.0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16%2.12%1.90%
情形3: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0%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5,854.456,439.906,439.90
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5,422.515,964.765,964.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2660.1195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11720.110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10.12660.1195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0.10660.11720.11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3%2.52%2.2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16%2.33%2.09%

注: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高,公司即期回报将可能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大力推进技术攻关促进降本增效,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1、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细分行业领域的固有优势,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投入进度,积极调配资源,争取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回报股东。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不断夯实内控基础,完善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提质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本控制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挖掘自身潜力,提升日常经营管理效率,不断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做好人员高效精准配置,提升公司经济运行质量。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高效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5、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分红政策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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