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议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其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尹世炜先生、彭程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经审议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参考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同意尹世炜先生、彭程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 滨、韩东平、哈书菊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