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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总则

1.1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1.2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3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成员资格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出席会议

3.1内部审计的负责人以及外部审计的代表通常应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也应有出席的权利。

3.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任委员会秘书。

3.3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会议的召开

4.1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4.2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4.3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

4.4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5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5.授权

5.1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审计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收集任何他需要的信息,所有的雇员都被要求配合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所有要求。

5.2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获取外部的法律专家或其他独立专家的建议,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应保证外部出席人具备相关的经验和专长。

6.职责与责任

6.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6.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6.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6.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6.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7.报告程序

7.1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7.2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编制一份正式的报告给董事会,详细报告审计委员会在本年度所作的工作和发现的问题。

7.3秘书应在所有董事会成员中传阅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

8.效力

8.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8.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8.3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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