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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第一条 为了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监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和推广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协助义务。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对接待和推广活动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现场来访的,接待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尽快安排。如有多个投资者要求现场来访的,可以统一安排时间接待。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公司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接收人员应认真友好地接听、接收,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网站、微博及其他社交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二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机构人员身份,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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