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于2019年6月21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7月26日,公司与子公司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由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
司更名,以下简称“杭州中荷”)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2年7月,公司因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原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以及东方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备注 |
新化股份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 303063180018800093367 | 已销户 |
新化股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 33050161753500000706 | 已销户 |
新化股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 | 1202252519900020852 | 本次销户 |
新化股份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 362376385700 | 已销户 |
新化股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 216120100100160442 | 已销户 |
杭州中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 303063180018800078871 | 已销户 |
三、 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东方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