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培龙 股票代码:30141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Ampron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
业园1A栋201、1A栋、1B栋、2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3年12月
特别提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经济参考报(www.jjckb.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日报网(http://cn.chinadaily.com.cn)、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2、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5,693,83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6,147,51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33.2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安培龙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3年12月1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42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3年12月1日(T-4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2023年12月1日,人民币)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前市盈率 | 2022年扣非后市盈率 |
000988.SZ | 华工科技 | 30.77 | 0.9011 | 0.7173 | 34.15 | 42.90 |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12月1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33.2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5.9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T-4日)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42倍,超出幅度为7.48%;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
42.90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部分产品在美的集团供货份额大幅下降的风险
2020-2021年,美的集团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主要采购公司的温度传感器和热敏电阻产品,报告期各期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81%、22.08%、
7.69%和7.13%。由于公司对美的集团的部分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公司基于“健康经营 良性发展”的发展战略,在部分产品招投标和议价时未接受降价,美的集团根据具体情况降低公司供货份额。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对美的集团销售家用空调类产品和生活电器类产品用温度传感器库存已基本消化完毕。报告期内,上述生活电器类和家用空调类产品用温度传感器销售收入分别为8,829.86万元、8,134.81万元、954.57万元和44.2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21.15%、16.22%、1.53%和0.12%,2020-2021年占比较高,2022年和2023年1-6月销售收入及占比大幅下降。虽然上述产品2021年度、2022年度产
生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低于1%,同时交易双方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重大纠纷,但上述事项对于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大,导致2022年温度传感器营业收入同比下滑,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发行人与绿山咖啡及其代工厂合作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绿山咖啡代工厂销售的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21.42%、27.05%、13.22%和12.84%,2022年由于其需求下降导致销售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公司对其实现的销售毛利额下降。若公司与绿山咖啡的合作关系出现重大变化,或绿山咖啡机终端需求出现下降,将对双方合作的持续性、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现金短缺及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风险
为建设募投项目,公司先行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建设款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67,808.93万元,预计2023年7-12月需偿还17,148.16万元本息,2024年到2031年每年需偿还约3,000-20,000万元本息。公司基于目前的经营情况预计通过自身经营取得的收益、银行借款和股权融资能够偿付到期债务本息,但由于公司未来能够取得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流动资产变现需要时间周期,融资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现金短缺情况,无法按计划偿还到期银行借款本息。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上述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45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3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安培龙”,股票代码“301413”;
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6,147,51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12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三)证券简称:安培龙
(四)证券代码:3014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693,835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923,5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147,51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546,317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9.23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本次配售50%的证券的限售期为12个月,剩余50%的证券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
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8,798,782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83,545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10.0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868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其中87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02%。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83,63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邬若军 | 2,397.0551 | 31.67% | 2026年12月18日 |
长盈投资 | 731.6750 | 9.67% | 2024年12月18日 | |
南海成长 | 462.3685 | 6.11% | 2024年12月18日 | |
瑞航投资 | 427.0200 | 5.64% | 2026年12月18日 | |
李学靖 | 373.4368 | 4.93% | 2024年12月18日 | |
黎莉 | 226.0800 | 2.99% | 2026年12月18日 | |
同创伟业 | 174.4737 | 2.31% | 2024年12月18日 | |
创东方富饶 | 154.1000 | 2.04% | 2024年12月18日 | |
西博叁号 | 152.9685 | 2.02% | 2024年12月18日 | |
中移创新 | 150.7177 | 1.99% | 2024年12月18日 | |
李璐 | 137.1900 | 1.81% | 2024年12月18日 | |
陈旭明 | 122.0018 | 1.61% | 2024年12月18日 | |
保腾创投 | 55.2632 | 0.73% | 2024年12月18日 | |
高新投创投 | 55.2632 | 0.73% | 2024年12月18日 | |
高国亮 | 45.7300 | 0.60% | 2024年12月18日 | |
创东方富龙 | 11.6900 | 0.15% | 2024年12月18日 | |
小计 | 5,677.0335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4.6175 | 1.25% | 2024年12月18日 |
94.6175 | 1.25% | 2025年12月18日 | ||
小计 | 189.2350 | 2.5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791.6018 | 10.46% | 2023年12月18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88.3632 | 1.17% | 2024年6月18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823.1500 | 10.87% | 2023年12月18日 | |
小计 | 1,703.1150 | 22.50% | - | |
合计 | 7,569.3835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4,668.18万元、7,007.57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Ampron Technology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677.033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邬若军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1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8月5日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1A栋201、1A栋、1B栋、2栋 |
经营范围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氧传感器、LTCC元件、陶瓷基板、热敏电阻器、压敏电阻器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
主营业务 | 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属于“C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下的“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 |
联系电话 | 0755-28289825 |
传真号码 | 0755-89695955 |
互联网地址 | https://www.ampron.com/ |
电子邮箱 | ir@ampron.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张延洪 |
联系电话 | 0755-28289825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邬若军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2,397.0551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233.4005万股 | 2,630.4556 | 46.3351 | 无 |
2 | 黎莉 | 董事、仓储物流中心经理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226.0800 | - | 226.0800 | 3.9824 | 无 |
3 | 李学靖 | 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373.4368 | - | 373.4368 | 6.5780 | 无 |
4 | 张鹏 | 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 | - | - | 无 |
5 | 李潇 | 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上海新坤道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股0.0025万股 | 0.0025 | 0.0000434 | 无 |
6 | 陈群荣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 | - | - | 无 |
7 | 柴广跃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 | - | - | 无 |
8 | 李天明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 | - | - | 无 |
9 | 黄宗波 | 监事会主席、氧传感器事业部高级研发经理、采购中心总监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13.9002万股 | 13.9002 | 0.2449 | 无 |
10 | 颜炳跃 | 监事、温度传感器事业部研发部高级研发经理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5.6873万股 | 5.6873 | 0.1002 | 无 |
11 | 廖瑞楷 | 职工代表监事、氧传感器事业部副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6.6352万股 | 6.6352 | 0.1169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2 | 何文 | 副总经理、郴州安培龙总经理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25.5928万股 | 25.5928 | 0.4508 | 无 |
13 | 时海建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9.4788万股 | 9.4788 | 0.1670 | 无 |
14 | 张延洪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 - | 通过瑞航投资间接持股16.1140万股 | 16.1140 | 0.2838 | 无 |
合计 | - | 2,996.5719 | 310.8112 | 3,307.3831 | 58.2590 | - |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邬若军,实际控制人为邬若军、黎莉夫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邬若军直接持有公司42.2238%的股份,通过瑞航投资控制公司
7.5219%的股份,其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49.7457%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黎莉与邬若军为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3.982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仓储物流中心经理。综上,邬若军和黎莉两人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53.7281%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表决权特殊安排,邬若军、黎莉二人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53.728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邬若军、黎莉夫妇持有和控制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邬若军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专业,高级工程师,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曾任职于武汉高理电子电器联合公司、深圳三宝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5月至1996年10月,任伟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9年1月,任深圳市鹏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6月至2020年2月,任安培龙敏感总经理;2004年11月至今,任安培龙董事长、总经理。
黎莉女士,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财务会计专业。曾任职于湖南洪源机械厂、味源饮料食品(深圳)有限公司;1996年1月至1999年5月,任深圳市鹏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文员;1999年6月至2020年2月,任安培龙敏感财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安培龙财务经理;2004年11月至今,任安培龙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安培龙仓储物流中心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1、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为稳定公司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瑞航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瑞航投资持有发行人7.5219%股份。2014年1月6日,发行人前身安培盛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2,225万元增加至2,305.94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941万元全部由瑞航投资以277.29万元的货币资金认缴;2017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2,305.941万元增加至2,432.768万元,新增股本126.827万元全部由瑞航投资以665.50万元的货币资金认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瑞航投资共有42位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邬若军,其余41位均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入股时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瑞航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等信息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1 | 邬若军 | 普通合伙人 | 389.05 | 54.66 | 233.40 |
2 | 何文 | 有限合伙人 | 42.66 | 5.99 | 25.59 |
3 | 张延洪 | 有限合伙人 | 26.86 | 3.77 | 16.11 |
4 | 黄宗波 | 有限合伙人 | 23.17 | 3.26 | 13.90 |
5 | 时海建 | 有限合伙人 | 15.80 | 2.22 | 9.48 |
6 | 徐鑫 | 有限合伙人 | 15.80 | 2.22 | 9.48 |
7 | 李梅 | 有限合伙人 | 12.64 | 1.78 | 7.58 |
8 | 肖小平 | 有限合伙人 | 12.64 | 1.78 | 7.58 |
9 | 范爱华 | 有限合伙人 | 11.53 | 1.62 | 6.92 |
10 | 朱玉磊 | 有限合伙人 | 11.06 | 1.55 | 6.64 |
11 | 张玉柏 | 有限合伙人 | 11.06 | 1.55 | 6.64 |
12 | 廖瑞楷 | 有限合伙人 | 11.06 | 1.55 | 6.64 |
13 | 涂谊峰 | 有限合伙人 | 11.06 | 1.55 | 6.64 |
14 | 吴永文 | 有限合伙人 | 11.06 | 1.55 | 6.64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15 | 王星星 | 有限合伙人 | 9.48 | 1.33 | 5.69 |
16 | 颜炳跃 | 有限合伙人 | 9.48 | 1.33 | 5.69 |
17 | 陈君杰 | 有限合伙人 | 7.90 | 1.11 | 4.74 |
18 | 李长路 | 有限合伙人 | 7.90 | 1.11 | 4.74 |
19 | 金海芳 | 有限合伙人 | 7.90 | 1.11 | 4.74 |
20 | 刘必军 | 有限合伙人 | 4.74 | 0.67 | 2.84 |
21 | 张龙 | 有限合伙人 | 4.74 | 0.67 | 2.84 |
22 | 吴志辉 | 有限合伙人 | 4.74 | 0.67 | 2.84 |
23 | 徐文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4 | 李琴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5 | 徐以兵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6 | 肖丽花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7 | 龙海峰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8 | 聂冲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29 | 胡沙沙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30 | 陈娇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31 | 杨红梅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32 | 王泽坤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33 | 骆俊欣 | 有限合伙人 | 3.16 | 0.44 | 1.90 |
34 | 何江涛 | 有限合伙人 | 2.05 | 0.29 | 1.23 |
35 | 雷香伟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36 | 谭哲良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37 | 李湘良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38 | 梅兴建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39 | 宁甫森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40 | 黎宾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41 | 李威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42 | 赖仁添 | 有限合伙人 | 1.58 | 0.22 | 0.95 |
合计 | 711.79 | 100.00 | 427.02 |
2、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瑞航投资已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邬若军 | 2,397.0551 | 42.2238 | 2,397.0551 | 31.6678 | 36个月 |
长盈投资 | 731.6750 | 12.8883 | 731.6750 | 9.6663 | 12个月 |
南海成长 | 462.3685 | 8.1445 | 462.3685 | 6.1084 | 12个月 |
瑞航投资 | 427.0200 | 7.5219 | 427.0200 | 5.6414 | 36个月 |
李学靖 | 373.4368 | 6.5780 | 373.4368 | 4.9335 | 12个月 |
黎莉 | 226.0800 | 3.9824 | 226.0800 | 2.9868 | 36个月 |
同创伟业 | 174.4737 | 3.0733 | 174.4737 | 2.3050 | 12个月 |
创东方富饶 | 154.1000 | 2.7144 | 154.1000 | 2.0358 | 12个月 |
西博叁号 | 152.9685 | 2.6945 | 152.9685 | 2.0209 | 12个月 |
中移创新 | 150.7177 | 2.6549 | 150.7177 | 1.9912 | 12个月 |
李璐 | 137.1900 | 2.4166 | 137.1900 | 1.8124 | 12个月 |
陈旭明 | 122.0018 | 2.1490 | 122.0018 | 1.6118 | 12个月 |
保腾创投 | 55.2632 | 0.9735 | 55.2632 | 0.7301 | 12个月 |
高新投创投 | 55.2632 | 0.9735 | 55.2632 | 0.7301 | 12个月 |
高国亮 | 45.7300 | 0.8055 | 45.7300 | 0.6041 | 12个月 |
创东方富龙 | 11.6900 | 0.2059 | 11.6900 | 0.1544 | 12个月 |
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94.6175 | 1.2500 | 12个月 |
- | - | 94.6175 | 1.2500 | 24个月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8.3632 | 1.1674 | 6个月 |
小计 | 5,677.0335 | 100.00 | 5,954.6317 | 78.6674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791.6018 | 10.4579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823.1500 | 10.8747 | - |
小计 | - | - | 1,614.7518 | 21.3326 | -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合计 | 5,677.0335 | 100.00 | 7,569.3835 | 100.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22,310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邬若军 | 23,970,551.00 | 31.67 | 36个月 |
2 | 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 7,316,750.00 | 9.67 | 12个月 |
3 |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623,685.00 | 6.11 | 12个月 |
4 | 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70,200.00 | 5.64 | 36个月 |
5 | 李学靖 | 3,734,368.00 | 4.93 | 12个月 |
6 | 黎莉 | 2,260,800.00 | 2.99 | 36个月 |
7 | 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892,350.00 | 2.50 | 50%的证券限售期为12个月,剩余50%证券的限售期为24个月 |
8 |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同创伟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744,737.00 | 2.30 | 12个月 |
9 |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富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41,000.00 | 2.04 | 12个月 |
10 | 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9,685.00 | 2.02 | 12个月 |
合计 | 52,884,126.00 | 69.87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33.2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9.2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规模及数量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89.2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最终获配金额为62,920,637.5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7月28日;
募集资金规模:8,0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8,000.00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1 | 邬若军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170.00 | 52.13%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秦 玙 | 销售副总经理 | 1,600.00 | 20.00% | 核心人员 |
3 | 时海建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1,300.00 | 16.25%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张延洪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930.00 | 11.63% | 高级管理人员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限售期限
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50%的证券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剩余50%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8,923,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33.2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33.2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6.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83.85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9.2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94.617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20.615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82.5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
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724.58114倍,超过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49.6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79.96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23.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53697640%,有效申购倍数为3,941.70005倍。
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181,903股,认购的金额为272,048,274.75
元,放弃认购数量49,597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1,649,100.25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798,782股,认购的金额为292,559,501.50元,放弃认购数量868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28,861.00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0,465股,
包销金额为1,677,961.25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920.6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492.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27.93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1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492.7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保荐承销费用 | 5,668.37万元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1,476.41万元 |
律师费用 | 763.32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1.13万元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53.47万元 |
合计 | 8,492.71万元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4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427.93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65元/股(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8元(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0103610号)。公司2020年至2023年1-6月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3)010003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3年1-9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3年度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761477519651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 | 640629404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4000024319201113250 |
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29000015866984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338330100163230927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 39180180808232019 |
7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 86011110000086465 |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4403041060000000270 |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4403041060000000429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44250100001209668899 |
1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75590316421081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龙伟、刘杰
项目协办人:靳盼盼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冠峰、洪本华、陈亿、王逸飞、常益
联 系 人:龙伟、刘杰
电 话:0755-819020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龙伟、刘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龙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参与了水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迈瑞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顺丰控股重组上市、顺丰控股可转债、顺丰控股非公开发行、新宙邦非公开发行、济川药业非公开发行、水羊股份可转债、克明面业非公开发行、南京公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刘杰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拥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参与了信捷电气首次公开发行、正元智慧首次公开发行、奥康国际首次公开发行、杭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亚星锚链首次公开发行,巨星科技可转债、红太阳非公开发行,三盛教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百大集团要约收购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邬若军、黎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至2024年6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5.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8.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本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时,如未来本人减持股份,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
9.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董事李学靖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至2024年6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5.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8.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本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时,如未来本人减持股份,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
9.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陈旭明、李璐、高国亮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瑞航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
4.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本企业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时,如未来本企业减持股份,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企业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企业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
5. 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使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发行人股东长盈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时,如未来本公司减持股份,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公司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
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公司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
5.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6.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发行人股东南海成长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12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
4.在本企业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时,如未来本企业减持股份,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企业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将本企业的减持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减持的股份数量。
5.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6. 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发行人股东同创伟业、西博叁号、创东方富饶、创东方富龙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发行人股东保腾创投、高新投创投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与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发行人股东中移创新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与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36个月内的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发行人间接股东、监事黄宗波、颜炳跃、廖瑞楷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发行人间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张延洪、时海建、何文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至2024年6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5.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发行人间接股东、董事李潇承诺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间接股东/董事,现就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或本人控制的主体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受限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受限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至2024年6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受限股份的锁定期限及价格将遵守相应法律规定。
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受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受限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受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受限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所持受限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的减持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至2026年12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在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3)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触发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6)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邬若军、黎莉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至2026年12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稳定股价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触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2.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本人承诺:(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李潇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至2026年12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稳定股价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2.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其他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至2026年12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稳定股价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2.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
购回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
“1.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
“1. 本人保证安培龙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安培龙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以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成本管控、费用管理和预算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未来,公司将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紧跟传感器行业的产品发展方向,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研发等需求的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5.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张鹏承诺
“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8.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李潇承诺
“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8.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8.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市场因素确定。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及其派生股票,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工作,并在发行人就回购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复核意见》(众联评复字【2021】第1001号)进行了核查,确认该复核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评估报告复核意见》(众联评复字【2021】第100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持有本公司股份3.0733%的股东深圳同创伟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伟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义乌淳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同创伟业6.7576%份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持有本公司股份8.1445%的股东南海成长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南海成长7.7981%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是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穿透后持有本公司的比例较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股东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穿透的间接出资人,穿透层级高且穿透后持有本公司的比例极低。除前述情形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股东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四)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除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股东陈旭明、李学靖、李璐、高国亮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股东瑞航投资、长盈投资、西博叁号、创东方富饶、创东方富龙、保腾创投、同创伟业、南海成长承诺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发行人股东高新投创投承诺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确有证据证明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直接导致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企业将与公司共同尽快研究将公司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6、发行人股东中移创新承诺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7、发行人董事李潇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除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
(三)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8、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除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安培龙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安培龙及其子公司。
(3)如安培龙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安培龙及其子公司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4)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安培龙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安培龙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安培龙所有。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在该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瑞航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安培龙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安培龙及其子公司。
(3)如安培龙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安培龙及其子公司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4)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安培龙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安培龙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安培龙所有。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邬若军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邬若军先生控制本企业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安培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
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 本人将严格遵守安培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安培龙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培龙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安培龙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与安培龙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安培龙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持股5%以上股东瑞航投资、长盈投资承诺
“1.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安培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安培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安培龙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培龙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安培龙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与安培龙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安培龙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二)其他承诺函
1、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邬若军及黎莉欣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如下:
“本人知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未规范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而产生任何补偿、第三方索赔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在无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租赁房屋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邬若军及黎莉关于租赁房屋瑕疵的承诺如下:
“若因租赁房屋无法继续租用、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处罚而给发行人造成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罚款等),其将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主要承诺包含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瑕疵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等。本次发行涉及的上述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