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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朴谷评报字(2023)第0207号

(共一册,第一册)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 录

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 评估目的 ...... 21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22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23

五、 评估基准日 ...... 23

六、 评估依据 ...... 23

七、 评估方法 ...... 26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3

九、 评估假设 ...... 35

十、 评估结论 ...... 37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8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0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42

附件 ...... 43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并充分考虑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及相关法律权属等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朴谷评报字(2023)第0207号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

五、 评估方法: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六、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在本报告所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1,558.59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6,700.00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15,141.41万元,增值率为70.23%。

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八、 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12月14日。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评估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价格的决定。本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评估报告使用人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朴谷评报字(2023)第0207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3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项目的委托人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评估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概况

名 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36471E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军

注册资本:56,672.282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08月11日

营业期限:1997年08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基本情况名 称: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113570P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8层1801法定代表人:李鹏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8日营业期限:2003年01月0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 历史沿革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由李宁、陈忠国、胡际芳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李宁55.0055.0055.00%货币出资
陈忠国40.0040.0040.00%货币出资
胡际芳5.005.005.00%货币出资
合计100.00100.00100.00%-

该设立出资由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3年1月7日出具京瑞联验字(2003)第10-B-203号验资报告。2012年10月29日,泰策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增资情况见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变更前本次增加变更后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比出资方式
李宁55.00495.00550.00550.0055.00%货币出资
陈忠国40.00360.00400.00400.0040.00%货币出资
胡际芳5.0045.0050.0050.005.00%货币出资
合计100.00900.001,000.001,000.001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以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

泰策科技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了上述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10月23日,泰策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陈忠国将其出资400万元转让给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胡际芳将其出资分别转让给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闽清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万元、10万元,同意李宁将其出资550万元转让给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陈忠国与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转让协议》,胡际芳分别与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闽清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转让协议》,李宁与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重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变更前本次增加本次减少变更后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比
李宁550.00-550.00---
陈忠国400.00-400.00---
胡际芳50.00-50.00---
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0-990.00990.0099.00%
福州闽清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10.0010.001.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

泰策科技于2017年11月1日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5月8日,泰策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合伙(有限合伙)将其出资200万元转让给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合伙(有限合伙)与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协议》。本次股权重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变更前本次增加本次减少变更后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比
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0-200.00790.00790.0079.00%
福州闽清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10.0010.001.00%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200.00200.0020.00%
合计1,000.00200.00200.001,000.001,000.00100.00%

泰策科技于2018年6月6日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11月12日,泰策科技全体股东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全部股权转让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后的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变更前本次增加本次减少变更后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比
福州闽清华创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0.00-790.00---
三明市沙县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10.00-10.00---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伙)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200.0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0-1,000.00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

注:福州闽清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9日更名为三明市沙县嘉特思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2月3日,企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2019年1月30日,企业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2层2100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9层A座2202。

2019年1月30日,上述事项获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2月2日,企业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2层2100室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2号楼12层1201。

2020年12月2日,上述事项获准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1月28日,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泰策科技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变更前本次增加本次减少变更后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占比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04,000.00-5,000.001,000.00100.00%
合计1,000.004,000.00-5,000.001,000.00100.00%

2022年2月23日,企业完成上述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6月23日,企业注册地址由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2号楼12层1201室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8层1801。2022年12月21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忱变更为李鹏。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3. 企业简介泰策科技成立于2003年,聚焦通信网络、智慧应急、城市安全、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泰策科技的主要产品包括域名解析系统(DNS)、城市安全风险监测解决方案、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解决方案、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解决方案和应急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通信指挥平台等产品,拥有相对稳定增长的市场。经过多年积累,企业的主要产品在电信运营商、政府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企业近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表-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资产合计22,648.8031,537.2942,862.9238,159.40
负债合计3,315.3811,874.8816,221.2616,707.11
所有者权益合计19,314.1919,643.1726,619.8021,452.30

(2)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如下表所示: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表-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14,214.7720,293.6925,573.48832.91
利润总额8,080.148,413.598,142.76-10,686.46
净利润7,041.277,341.346,866.27-9,058.10

(3)企业近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表-单体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资产合计22,648.8031,518.0742,450.2438,586.79
负债合计3,315.3811,874.9015,938.9117,028.19
所有者权益合计19,314.1919,643.1726,511.3321,558.60

(4)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如下表所示: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表-单体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14,214.7720,293.6924,987.39794.56
利润总额8,080.148,413.597,938.74-10,460.57
净利润7,041.277,341.346,757.80-8,842.37

注:以上列示的2020年单体口径财务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36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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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单体及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04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单体及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86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单体及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215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企业主要税种和税率

(1)被评估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增值税税率13%、6%,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被评估单位适用所得税率为15%,子公司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子公司TESTORSINGAPORE PTE.LTD. 适用所得税率为17%。

(2)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被评估单位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3年10月26日更新认定,2023年至2025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主要资产概况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1)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现金存放在各母、子公司财务部;银行存款共19个账户,涉及人民币、新加坡元及美元账户;其他货币资金涉及7个账户,为保证金及通知存款。

(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内容为应收客户或已开票尚未确认收入的货款或服务款。

(3) 存货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存货包括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在产品系已交付开发成果情况下,为客户开发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系按照客户需求采购的与委托开发软件或系统配套的硬件设备;发出商品系未交付开发成果情况下,为客户开发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生产成本。

(4)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及电子设备。车辆系行政用车3辆,购置于2011年至2021年期间;电子设备1062台/套,包括电脑、主机、服务器、交换机等办公设备。设备类资产由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维修,设备保养状态良好,使用状态良好。

(5) 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包括账面记录的外购软件系统及账面未记录的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

① 企业账面记录的外购软件系统情况如下:

序号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日期
1可视化软件系统2021年9月

② 企业持有的账面未记录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
1一种基于全同态加密的排序方法ZL202011069138.9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10/9原始取得
2一种网络仿真系统ZL202011068895.4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10/9原始取得
3一种微服务调用链的健康检测方法和健康检测系统ZL202011045882.5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9/29原始取得
4用于目标数据存储与恢复的方法、装置及数据存储节点ZL202011168754.X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同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10/28原始取得
5基于硬件安全隔离区ZL202011206590.5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11/3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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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图像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和设备上海同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取得
6针对区块链可信数据的管理方法ZL202010625853.X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2原始取得
7一种面向云计算平台的安全应急演练方法和系统ZL202010646637.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2020/7/7原始取得
8一种支持不同数据类型的一体化检索方法ZL202010648775.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8原始取得
9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处理方法和系统ZL202010659540.6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10原始取得
10用于数据质量管控的实现方法ZL202010700618.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21原始取得
11一种多源异构数据采集方法ZL202010713819.8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23原始取得
12一种基于通信拓扑的分布式协同交互方法及系统ZL202010828108.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2020/8/18原始取得
13一种分布式元数据管理方法和系统ZL202010840008.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8/20原始取得
14一种基于时间敏感网络的数据调度方法ZL202010937561.X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2020/9/9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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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5一种区块链间跨链信息传输控制系统ZL202010964082.7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9/15原始取得
16一种空间数据可视化的处理方法、系统及设备ZL202010964050.7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9/15原始取得
17一种平衡网格计算环境中的工作负荷的方法和系统ZL202010963724.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9/15原始取得
18面向知识图谱表示学习的分布式框架构建方法ZL202010998580.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9/22原始取得
19一种网络流量敏感数据识别及动态管控方法ZL202011341623.7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11/26原始取得
20一种基于多事件关联与机器学习的攻击行为检测方法ZL202011367218.2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11/30原始取得
21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多元异构网络数据可视化方法及系统ZL202010659550.X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10原始取得
22一种基于多属性的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方法及系统ZL20201067740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15原始取得
23一种网络通信业务影响分析模型建立的方法及系统ZL202010754217.7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0/7/31原始取得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4一种基于多模态数据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检测方法及系统ZL202011013134.9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2020/9/24原始取得
25一种数据分发过程中的失败检测及恢复方法ZL202111303319.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1/5原始取得
26一种分布式高并发的消息匹配方法ZL202111270752.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0/29原始取得
27一种多元行为数据挖掘方法ZL202111645060.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2/29原始取得
28一种数据分布式缓存自动加载与转换方法ZL202211156354.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9/22原始取得
29一种对工业协议进行深度解析的方法ZL202111485150.2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2/7原始取得

注: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态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利共有人(专利共有明细请详见附件),对于专利共有产权各方约定如下:

各共有专利的共有人均事先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专利的共有人均事先约定,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其他共有人放弃对该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③ 企业持有的账面未记录商标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注册号商标图片商标分类有效期取得方式
117734847第38类2027/7/27原始取得
216759044第9类2026/6/27原始取得
316759044第38类2026/6/27原始取得
419059557第42类2027/3/6原始取得

④ 企业持有账面未记录的软件著作权104项,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1泰策DNS分析系统V1.02010SR0594692008/8/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2泰策DNS错误域名转发系统V1.02010SR0596202008/9/3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泰策DNS流量导航系统V1.02010SR0599132009/4/1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泰策DNS管理系统V1.02010SR0600242008/8/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泰策DNS流量过滤管理系统V1.02010SR0600252009/8/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泰策DNS数据包采集系统V1.02010SR0607412009/3/3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泰策递归域名服务器Recursor软件V1.02011SR0172272011/3/3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泰策缓存域名服务器Cacher软件V1.02013SR0304762011/7/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泰策域名服务器UniteDNS软件V1.02013SR1543892013/1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泰策授权域名服务器Authorizor软件V1.02013SR1541192013/1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1泰策DNS分析系统DNSAnalyzer软件V2.02013SR1541112013/1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2泰策DNS管理系统DNSManager软件V2.02013SR1541162013/1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3泰策递归域名服务器Recursor软件V2.02014SR2176842014/8/1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4应急通信手机预警短信发布系统[简称:SMIPP]V1.02016SR4042792016/4/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5应急通信小区广播系统[简称:CBIPP]V1.02016SR4043422016/4/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6应急通信指挥平台软件[简称:ECCP]V1.02016SR4042852016/4/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7泰策网上攻防实验室系统V1.02017SR2062192016/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8泰策网络仿真系统V1.02017SR2076712016/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9泰策IP设备配置核查系统V1.02017SR2076652016/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0泰策DNS异网引流系统V1.02016SR6356602016/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1泰策应用性能管理AppManager软件[简称:AppManager]V1.02018SR3052522018/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2泰策敏感数据安全防护系统DataGuard软件[简称:DataGuard]V1.02018SR4158302018/1/2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3应急终端管理系统V1.02019SR04234342018/8/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4应急决策支撑系统V1.02019SR04234272018/8/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5互联网内容管理系统[简称:ContentManager]V1.02019SR04565932019/11/19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26互联网资源分析系统[简称:ResoureAnalyzer]V1.02019SR04566062018/12/1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7用户体验优化系统[简称:UEOptimizor]V1.02019SR04566092018/12/2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8异常流量检测与清洗系统[简称:ADGuard]V1.02019SR08632162018/12/3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9DNS应用接口网关平台[简称:APIGateway]V1.02019SR11035012019/9/4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0应急舆情信息提取与分析系统V1.02019SR13394942019/4/3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1应急管理资源数据分析软件V1.02019SR13414262019/3/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2应急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系统V1.02019SR13394592018/11/9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3应急管理数据标识管理系统V1.02019SR13475222018/8/22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4IP信誉网盾泰盾系统[简称:TeSheild]V1.02019SR14568012019/11/7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5Web应用防火墙泰御系统[简称:TeWAF]V1.02019SR14566452019/11/7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6互联网网络态势感知泰观平台[简称:TeNSSA]V1.02019SR14568222019/11/7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7下一代防火墙泰墙系统[简称:TeNGFW]V1.02019SR14568172019/11/7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8互联网恶意内容资源分析系统[简称:ContentAnalyzer]V1.02020SR00406352019/11/19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39威胁感知系统[简称:TeHunter]V1.02020SR00462782019/11/19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0数据融合处理平台软件V1.02020SR01502122018/9/4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1应急管理大数据分析系统V1.02020SR09067722019/10/4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2泰策智能运维系统[简称:Intelligentce]V1.02020SR12320092020/8/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3应急能力提升系统V3.02020SR12571742019/7/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4应急数据互通平台V3.02020SR12571752020/5/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5多平台网管系统[简称:DNSManager-MP]V1.02020SR12580322019/7/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6智能视觉检测软件[简称:TestorVisionPro]V1.02020SR17643292020/1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7EDNC客户端子网系统[简称:EDNS]V1.02020SR12654782019/9/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8高速递归解析软件[简称:HS-Recursor]V1.02020SR12654792019/6/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49工业大数据平台V1.02021SR01579152020/12/2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50可视化数据大屏应用系统V1.02021SR01604732020/12/2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1安全生产大数据监管应用系统V1.02021SR01570392020/12/2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2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V1.02021SR01875312019/6/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3千仓时序数据库软件[简称:QianCangTSDB]V1.02021SR04786992021/2/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4泰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APP软件V1.02021SR06766212021/3/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5泰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软件平台V1.02021SR06762062021/3/3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6泰策重点隐患分析平台V1.02021SR06760252021/4/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7泰策智能感知监测预警APP软件V1.02021SR06761742021/1/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8泰策智能感知监测预警平台V1.02021SR06761752021/1/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59图像识别检测平台V1.02021SR08339282021/4/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0图像检测训练模型平台V1.02021SR08339272021/4/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1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V1.02021SR16133152021/9/2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2地震应急综合服务信息系统V1.02022SR00416502021/10/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3大数据智能运维管理系统V1.02022SR01116112021/1/1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4数据治理系统V1.02025SR0242922202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5基础信息管理系统V1.02022SRO242921202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6数据采集系统V1.02022SR02428302022/1/7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7抢险救援业务应用系统V1.02022SR0242829202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8应用支撑系统V1.02022SR02428282022/1/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69监测预警业务应用系统V1.02022SR02428272022/1/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0服务总线系统V1.02022SR0242783202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1指挥调度业务应用系统V1.02027SR0242784202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2管理驾驶舱系统V1.02022SR0346652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3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数据贯通与管理系统V1.02022SR0346653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4数据统一采集系统V1.02022SR0392450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5数据集成管理系统V1.02022SR0392656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76数据交换系统V1.02022SR0392559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7数据服务系统V1.02022SR0392589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8数据开发系统V1.02022SR0392561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79数据质量管理系统V1.02022SR0392552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0数据标准管理系统V1.02022SR0392449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1数据仓库应用系统V1.02022SR0405393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2元数据管理系统V1.02022SR0392553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3基于大数据的设备集中监控系统V1.02022SR03892932021/12/2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4基于大数据的设备健康预警系统V1.02022SR0405394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5基础设施集中监控系统V1.02022SR0398050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6数据资源管理系统V1.02022SR03862612021/12/15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7数据资产管理系统V1.02022SR0392560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88可视化应用集成平台系统V1.02022SR0395839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89多维数据应用平台V1.02022SR03892942021/12/10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0泰策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V1.02022SR04344812021/11/13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1泰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平台V1.02022SR04345032021/11/2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2泰策企业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V1.02022SR04465082021/9/2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3泰策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V1.02022SR04344662021/12/1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4泰策企业综合信息监测展示系统V1.02022SR04465072022/1/8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5泰策企业组织机构信息管理系统V1.02022SR04344672022/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6泰策企业设备智能运维系统V1.02022SR05514272022/2/5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7泰策企业资产监管系统V1.02022SR05514262022/1/13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8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V1.02022SR08103952022/6/1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99排水防涝监测与应急响应系统V1.02022SR08213882021/1/6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0智能视频监控平台V1.02023SR0463348未发表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1大数据服务平台V1.02023SR10145692023/6/3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2大数据管理平台V1.02023SR10145752023/6/30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103智能大屏管理平台V1.02023SR13645802023/8/1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4灵动表单设计系统V1.02023SR13643582023/8/10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除上述账面未记录可辨认无形资产外,被评估单位无其他账面未记录的可辨认无形资产。经评估人员核实,也未发现其他账面无记录的可辨认无形资产。7. 对外投资情况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方名称投资日期持股比例
1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2022/1/27100%
2TESTORSINGAPOREPTE.LTD.2022/8/1100%

7.1 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创新)

1)公司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YWK72Q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 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鹏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9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资产、负债情况按照东方通创新提供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反映,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3,029,613.54元、1,727,077.33元、11,302,536.21元。

7.2 TESTOR SINGAPORE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泰策)1)公司基本情况类 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仪征市新集镇工业园区6号成立日期:2022年3月9日主要业务:软件和应用程序的开发(游戏和网络安全除外);信息技术咨询(网络安全除外)。

2)资产、负债情况按照新加坡泰提供的经审计会计报表反映,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为769,728.87元、475,572.81元和294,156.06元。

(三)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委托人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四)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评估单位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385,867,865.15元,其中:流动资产为340,585,732.90元,非流动资产为45,282,132.25元;负债总额为170,281,874.42元,其中:流动负债为166,542,590.61元,非流动负债为3,739,283.8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15,585,990.73元。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 目账面价值
1流动资产340,585,732.90
2非流动资产45,282,132.25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2,647,242.50
4固定资产1,890,757.17
5在建工程-
6无形资产258,849.55
7使用权资产7,909,278.34
8长期待摊费用-
9递延所得税资产20,693,475.94
10其他非流动资产1,882,528.75
11资产总计385,867,865.15
12流动负债166,542,590.61
13非流动负债3,739,283.81
14负债总计170,281,874.42
15净资产215,585,990.73

1.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2. 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详见前文主要资产类型和状况。

3.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详见前文主要资产类型和状况。

4.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无。

5.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无。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截至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国际大厦C1101和北京国际大厦A5,基准日后其主要经营场所已搬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6层,原经营场所北京国际大厦C110退租、北京国际大厦A5转租。上述经营场所均系租赁房屋,已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9月30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5.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16.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 评估准则依据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评[2017]43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3.《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1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1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营业执照;2.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3.车辆行驶证;4.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5.被评估单位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资料。6.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3.评估基准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4.《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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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7.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8.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9.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我公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10.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统计资料、市场发展及趋势分析资料、类似业务公司的相关资料;11.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法规文件;12.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生产经营资料、经营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13.评估基准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同花顺资讯终端;

15.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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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本报告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历史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充分,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经查询与被评估单位同一行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在产品类型、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未来成长性等方面具备可予比较的上市公司很少;且近期产权交易市场类似行业特征、经营模式的股权交易较少,相关交易背景、交易案例的经营财务数据等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 资产基础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 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

(1)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按账面核实法进行评估,其中现金采用现场盘点日库存现金,并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值;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采用将评估基准日各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对银行存款账户于评估基准日的存款余额进行函证,对人民币存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2) 应收票据

评估专业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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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库存票据,核对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然后了解基准日后票据的承兑、背书转让情况,确认票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真实性,金额准确,因应收票据发生时间短、变现能力强,且票据开具单位信用较好,以经过核实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3)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4) 预付账款

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预付款项中的待摊费用,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5) 存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存货为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三种。

1) 库存商品:主要为外购测试设备,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库存商品,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长、市场已无相同产品价格可查询的库存商品按零进行计算。

2) 在产品:在产品实际均为企业经营项目的生产成本,主要为项目上采购成本、施工成本、人工成本等,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合同、原始记账凭证等,工程施工账面构成合理,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3) 发出商品:本次发出商品系发出在客户的未结算的在产品,主要为采购成本。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合同、原始记账凭证等,工程施工账面构成合理,故以核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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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6) 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为未收回的项目质保金,在合同资产账面值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历史资料并结合目前的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款项形成过程、欠款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判断款项回收情况。合同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减去评估风险损失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7)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为待抵扣增值税额,评估人员在核实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后,通过了解其他流动资产的形成过程、摊销方法、摊销期限等,按尚存资产权利或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8) 负债

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2.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下属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中各下属公司的名称和评估方法如下表所示:

序号子公司名称持股比例投资日期定价方法
1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00%2022/1/27资产基础法
2TESTOR SINGAPORE PTE.LTD.100%2022/8/1资产基础法

对下属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再按被评估单位持股比例计算长期投资评估值。

(2)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车辆和电子设备。

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三种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前提,结合设备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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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地续用原则,对于正处于使用状态的正常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等情况,如存在活跃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交易案例容易收集,采用市场法评估,反之,如存在同型号新设备或类似设备的销售市场,采用成本法评估;对于企业闲置的设备,按照持有的目的和设备状况,结合资料收集等具体情况,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于待报废的设备,按其废品回收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值。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设备类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1)车辆的评估

①车辆重置全价

车辆重置全价由不含增值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其它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依据现行的车辆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的勘察成新率综合确定。

③车辆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车辆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2)电子设备的评估

①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电子设备多为电脑、主机、服务器、显示屏等办公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市场采购价确定。

②成新率的确定

电子及办公设备成新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综合确定其成新率。

③评估价值的确定

评估值=电子设备重置全价×成新率

(3)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反映被评估单位承租使用的资产在剩余租赁内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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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人员通过了解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折旧摊销、租赁期限等情况,并对使用权资产的经济、物理状况等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资产真实有效,账面计量准确,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4)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分别为账面记录的外购软件和账面未记录的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对于企业持有的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对公司未来年期的收入进行预测,并按一定的分成率,即该无形资产在未来年期收入中的贡献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加和即为评估值。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

+=

nt

tt

iFP

)1/(?

式中:P—无形资产评估值Ft—第t年收益额?—无形资产分成率i—折现率n—收益期限t—序列年期

(5)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内容为被评估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税

前可弥补亏损等引起的纳税时间性差异。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对这些时间性差异的

计算进行了检查和核实,以评估核实后的减值损失金额重新计算的递延所得税确定评

估值。

(6)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内容为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开发项目相关的生产成本,

包括采购成本、施工成本及人工成本等。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合同、原始记账凭证等

资料,核实确认该科目账面构成合理,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二) 收益法简介

本次评估所采用收益法,系通过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

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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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本次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收益法评估模型选用企业现金流。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根据对被评估单位的调查结果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经营业务的特点,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为基础估算其价值,首先按照收益途径使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经营性资产价值,再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溢余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价值等,最终求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中:

有息负债:指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溢余资产: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不产生效益的资产、负债。其价值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成本法确定其基准日的价值。1.评估模型与基本公式经营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

??

(1+?)

???=1

+??×(1+?)(???)×(1+?)?

式中:P: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值; Ai:为公司未来第i年的净现金流量; An:为预测期末年预期的净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

(1+R)

i:为第i年的折现系数;n:预测期;g:永续期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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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借款利息(税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其未来预测期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其次,假定预测期后,被评估单位仍可持续经营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其收益保持预测期内最后一年的等额自由现金流量。最后,将两部分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加和,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

2.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本债务结构特点以及所选用的现金流模型等综合因素,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确定折现率R。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R=[E/(E+D)]×Re+ [D /(E+D)]×Rd×(1-T)

式中: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Re: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Rd:债务资本成本,按有息债务利率计算;T:被评估单位的所得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Re = Rf + β(Rm–Rf)+ Δ

式中:Rf:目前的无风险利率;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Δ: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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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1.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2. 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

3. 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超出资产评估师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师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4.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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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3. 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七)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1. 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 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 工作底稿归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 评估假设

(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4. 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 一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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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 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 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5.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三) 特定假设

1.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2. 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人员尽职,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3. 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4.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6. 假设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7. 假设被评估单位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改造等的支出,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8.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期后仍能持续取得并因此继续享受15%所得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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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8,586.78万元,评估价值为40,674.30万元,增值额为2,087.52万元,增值率为5.41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7,028.19万元,评估价值为17,028.19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1,558.59万元,评估价值为23,646.11万元,增值额为2,087.52万元,增值率为9.68 %。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34,058.5734,057.16-1.41-
非流动资产4,528.216,617.142,088.9346.1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264.721,167.63-97.09-7.68
固定资产189.08239.1650.0826.49
使用权资产790.93790.93--
无形资产25.882,161.822,135.948,253.25
递延所得税资产2,069.352,069.35--
其他非流动资产188.25188.25--
资产总计38,586.7840,674.302,087.525.41
流动负债16,654.2616,654.26--
长期负债373.93373.93--
负债合计17,028.1917,028.19--
净资产21,558.5923,646.112,087.529.68

(二) 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为人民币21,558.59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6,700.00万元,增值人民币15,141.41万元,增值率70.23%。

(三) 评估结果的最终确定

经对资产基础法与收益两种评估结果的比较,收益法比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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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人民币13,053.89万元,差异率55.21%。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两种方法评估思路不同,得到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专利、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产品研发能力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因此本次评估我们以收益法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6,700.00万元。

(四)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收益法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估,涵盖了企业账面未反映的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产品研发能力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价值,故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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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行业参数,并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前提条件与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责任。

(四)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考虑股权缺乏流动性等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六)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七)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八) 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九)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十)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十一) 审计披露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无。

(十二)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三)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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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评估人员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调查做出判断。

(十四) 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人员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十六) 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十七)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 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12月14日。

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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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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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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