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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 3

第四章 董事长 ...... 7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 9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 10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 13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 15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 15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 16

第十一章 附 则 ...... 16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章程所要求标准,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诚信、勤勉和审慎之责任,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其他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能随时与之联系;董事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五条 董事因其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六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考核的标准,并对董事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二条第(四)款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银行贷款等),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全体董事投票选举,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审核、批准以下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3、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银行贷款等),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时,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内容参见《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合乎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电话方式举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成功发送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及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将该等变动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议案: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二)议案拟订: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除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对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与该等关联关系有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且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董事、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四十二条 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董事发言要点和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若董

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八条 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除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者外,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形成文字材料,董事长签发,并于会后一周内分发至各董事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董事会文档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除可要求和督促有关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外,还可进一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五十六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除会计师事务所外的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不足”、“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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