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 |
王 莉 |
2023年12月14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纪超一 |
2023年12月14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罗英梅 |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