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186
证券简称:美置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第三人
3.新增诉讼的累计涉案金额:30,045.0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2%)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金额将
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近期案件情况
由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合作方及客户向公司提起了诉讼,现将自前次诉讼事项公告以来涉及的新增累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 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诉讼案件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 |
/
仲裁请求内容 | 收到起诉状时间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案件状态 |
/
(2023)皖0123民初
859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
行
合肥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
进展 | ||
司、美亿(洪湖) |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美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美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
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仟玖佰壹拾壹万元整,利息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壹角壹分,罚息合计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叁角捌分,复利合计人民币壹佰零伍元壹角贰分;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壹拾玖万元整;3
、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原告诉 |
讼请求一、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上派镇卫星路与肥光路交口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上派镇卫星路与肥光路交口B地块美好云玺S7#楼商铺101-131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中心商业223室等25套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6、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四应收被告七股权转让价款享有质押优先权,被告七在51312.55万元应付款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债权;7、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所有的位于洪湖市新滩镇纵一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8、判令被告六在其所有的位于天津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辽宁道西侧位置的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全部交易收入价值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2023/9/13 6955.94
肥西县人民法
院
已调解履行中(注1
) |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 |
/
仲裁请求内容 | 收到起诉状时间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案件状态 |
/
(2023)渝0109民初
9991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
司
重庆名流置业有
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进展 | ||
1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01772.7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801772.7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计:1244047.63元。2、请求判令原告在24509598.3元范围内,对“重庆名流印象二期项目总承包工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3/10/7 2575.37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
院
审理中
(2023)苏1081民初
5332号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
配科技有限公
司、冯娴
借款合同纠纷
1 |
、判决被告扬州名流装配智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万元、利息91566.6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2、判决被告美好装配、冯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价款。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11/1 2409.16
仪征市人民法院
一审已判决,未生效
(注2)
(2023)鄂0107民初
9936号
武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
俊峰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
纷
1、判令被告一返还30235675.8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2023/11/27 3023.57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
院
审理中
(2023)粤2071民初30065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中山市雍陌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2031845.4 |
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9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间业拆售中心贷款利率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共210406.9元);2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未付工程款12031845.4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中山美好公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12/4 1224.2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中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 |
/
仲裁请求内容 | 收到起诉状时间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案件状态 |
/
(2023)渝0116 民初16907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豪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展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8,492,566.49元,以
及截止2023年10月31日的拖欠利息281,317.24元、拖欠罚息1,153,145.50元、复利7,187.85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3.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三、四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五、六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为39,934,217.08元。
2023/12/1
3993.4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
院
审理中
注1:(2023)皖0123民初8590号案件,调解主要内容:1、原告同意被告合肥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8日、2023年11月28日、2024年4月28日、2024年11月28日、2025年2月28日、2023年9月28日分期偿还原告债权;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优惠减让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被告合肥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合肥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其他各被告承诺按照原合同、承诺等文书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合肥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还款承诺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以六被告为被执行人就剩余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应收账款付款条件成就,则应无条件支付至指定账户全部用于清偿原告本息。任意一笔付款条件成就后三日内原告未能获得清偿的,原告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六被告为被执行人就剩余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2:(2023)苏1081民初5332号案件,一审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91566.67元,并承担2023年6月5日后借款本金2400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冯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冯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3、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弓尾村综合办公楼、生产厂房、设备用房、门卫在建工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2258元,依法减半收取81129元,由被告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金额1,000万元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的纠纷,新增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204起,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为9,863.35万元。具体如下:
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度新增1000万元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我司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98件
9,284.73否
已结案0件未结案198件新增1000万元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我司为原告的案件共计4件
578.62
否
已结案0件
未结案4件新增1000万元以下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我司为第三人的案件共计2件
否
已结案0件
未结案2件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进展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仲裁 | 首次公告时间 |
(2022)鄂0104民初7136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二审终结。判决:
、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5,992,644.1元;2、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LPR向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并以45,158,699.44元为基数按LPR向三局二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08,460 元,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683 元,由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32,77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7,391 元,由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7,333.2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
院(一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2.9.9
(2022)鄂0104民初7119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
1 |
、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7,866,200.04元,并以 87,866,200.0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 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87,866,200.04 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农利开发项目 K4 地块总承 包建筑安装工程中宜折价或拍卖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中建三
13,655.63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
院
2022.9.9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进展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仲裁 | 首次公告时间 |
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463元,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932元,由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476,531元;保全费5,000 元,由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022)武仲受字
第000002001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元;
2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发的武汉建和K1 地块项下的 4#、5#楼项目建设工程和K2地块项下的 9#、10#、11#楼项目建设工程,在54,390,815.64元的工程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402,6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案仲裁费402,69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
一
) |
项所列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5,501.78
武汉仲裁委员会
2022.9.9
(2022)皖02民初
77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一审判决: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917278.34元(不含质保金),并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41917278.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修金10841857.08元,并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2092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3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2092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工程款
41917278.34 |
元和质保金
10,147.94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9.9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进展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仲裁 | 首次公告时间 |
10841857.08 |
元合计
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1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197元,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69197 |
元。
(2022)武仲受字
第000002768号
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 |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元;
2、 |
第一被申请人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035.11
武汉仲裁委员
会
2022.9.9
(2022)陕01民初
2101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一审判决:
、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63,606,312.50 元和违约金(2022 年 9 月 7 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33,084.59元;自 2022 年 9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63,606,3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
计算); |
2、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上述工程款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驳回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3,927 元,由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2,068
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91,859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1、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 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 民初210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
、 |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
30,875.48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2.9.9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进展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仲裁 | 首次公告时间 |
带清偿责任;
、驳回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927元,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1859元,由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52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329元,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897元,由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352432 |
元。
(2023)皖01民初
440号
美好置业集团有限公
司
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第三人:安徽美磁置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纠纷
审理中13,140.192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4.18
(2023)皖01民初
443号
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第三人:合肥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审理中102,330.000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4.18
(2023)鄂10民初31号
湖北省路桥集团市政建设工程有限 |
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
1 |
、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路桥集团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30694.81 元,并从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就欠付的
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5,553.07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17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进展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仲裁 | 首次公告时间 |
公司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
2023 |
年
月
13 |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就欠付的 99936573.00 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驳回湖北省路桥集团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871842.47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险担保费用83004.25元,共计 959846.72 元,由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023)鄂10民初30号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 |
公司
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一审判决:
、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603033.66 元,并从 2023 年 6 月 1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就欠付的113603033.66 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驳回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 117711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险担保费用 107105.50 元,共计 1289223.82 元,由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44611.91 元,由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644611.91 |
元。
22,706.37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17
(2023)鲁0202民
初12862
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青岛名流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中19,654.85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
院
2023.8.28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审理未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