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审议意见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审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审议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子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控股子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全资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向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独立董事:方自维 龙超 黄松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