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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设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9号)同意注册,公司已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85,251,672股,发行价格为21.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3,925,379.52元。本次发行扣除承销保荐费及配股登记手续费后的余款人民币1,799,830,314.40元已于2023年12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7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23年12月11日,扣除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和付款手续费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万元)
1深圳市德赛电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63407807536760,000.00
2深圳市德赛电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注200802122920020898160,000.94
3深圳市德赛电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5160018800069970859,982.00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下属机构。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及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开设所在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贤、曾展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验字[2023]00072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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