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11月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3年12月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鉴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至2024年11月3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其他内容不变。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11月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3年12月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临近,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至2024年11月3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