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 页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 2 页 共 4 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 3 页 共 4 页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 4 页 共 4 页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