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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下设部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对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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