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股东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而来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市值。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组织统筹各业务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参与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案;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出口活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业务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其他专项审计,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定期检查公司关务的管理情况,对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在进出口活动中遵纪守法、依法办理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收发、仓储、使用等,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九)每年持续对进出口活动、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情况实施内部审计一次以上,审计时长按具体情况落实,一般至少一周,并建立书面或者电子资料的档案。
(十)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违反海关法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严重行为报告并建议总经理作出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后期验证,验证结果上报总经理。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海关法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后期验证,验证结果上报关务负责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三)工作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审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奖罚
(一)审计人员的奖励
1、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审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
1、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绩效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损失;
(4)泄漏公司或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组,一般审计项目包括进出口活动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审计,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审计方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决定。第十五条 反馈被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
意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审计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六条 保管及保密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会、监事会各一份,报送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审计部。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