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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等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及证据;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六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召集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监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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