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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能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大会的

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累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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