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资产出售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
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