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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表中粗体字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如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如有)。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
修订前修订后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泰达股份风险控制部 制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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