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3日,并同意以4.0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7名激励对象授予1,78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大华国际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深圳大华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大华国际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执业能力,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深圳大华国际,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全资孙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交易定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