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韩玲珑
2023年12月12日
独立董事签字:
蓝发钦
2023年12月12日
独立董事签字:
卢 鹏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