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独立董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门会议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三)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六)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退市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六条 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专门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九条 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独立董事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成员可列席专门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