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广大特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