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证券部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