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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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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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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内部审计的相应能力。第八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定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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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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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

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

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

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

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 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

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六) 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 人力资源审计:针对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

序、操作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进行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的有效性并确保其依法行事。

(八)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

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 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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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

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

意见。

(六) 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 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

案审计。

(九) 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 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召开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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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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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揭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三?六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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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评价。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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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六)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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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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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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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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