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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振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的任免、辞职及相关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监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相关信息。当2名以上(含2名)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审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的第十九条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数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主要档案妥善保存,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纸质传签等方式签署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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