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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并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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