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亦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