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散投给多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监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
股东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差额部分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总数。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股东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股东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一轮选举。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需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