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有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