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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同意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为其部分控股子公司、购房客户提供担保是为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各被担保主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是正常的、合理的。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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