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