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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90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12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的临2022-085号、089号公告、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临2022-095号公告。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李伟先生、胡嘉女士、杨军先生、潘晓勇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

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属长虹控股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的关联法人,四川长虹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该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3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9,393.8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嘉

股权结构: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43,970,875.51元,持股

35.04%;本公司出资943,970,875.51元,持股35.0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2,998,307.41元,持股14.96%;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2,998,307.41元,持股14.96%。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804,359.92万元、负债总额1,441,733.43万元、净资产362,626.49万元,资产负债率79.90%;2022年度营业收入18,246.52万元、净利润12,457.94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777,187.89万元、负债总额1,411,138.54万元、净资产366,049.35万元,资产负债率79.40%;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4,875.17万元、净利润11,049.22万元。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

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根据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 向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包括: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6)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7)乙方承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4、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余额(包括承兑相关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外汇结售汇业务(包括相关手续费)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最高其他中间业务服务(除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用之外的提供咨询、结算、转账、投资、网上银行等业务)手续费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0.1亿元。

5、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6、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时,双方于2023年1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失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

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四川长虹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四川长虹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四川长虹的持续良性发展。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长虹股份公司的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四川长虹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四川长虹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四川长虹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协议中保证四川长虹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对四川长虹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审议程序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会议以4票赞成,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伟先生、胡嘉女士、杨军先生、潘晓勇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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