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166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