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作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
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文富
张 纯
王文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