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本次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事项。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