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我们作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及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在其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开展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大华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事务所为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4年度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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