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对其任职资格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