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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家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亲属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是指: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前款所称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的“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间不晚于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一日。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于以下事项,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 提名或任免董事;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0.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每位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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