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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介绍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三)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四)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项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前述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总经理应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说明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上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总经理应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相关担保事项的实际履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四)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

(二)交易价格不明确;

(三)交易对方情况及履约能力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同。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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