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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说明: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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